1月2日,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《关于向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重新颁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通知》。
通知显示,2024年9月国家核安全局印发《关于向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颁发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、贮存许可证的通知》中向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颁发了《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》。现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新建放射性废物库工程已建成投入运行,国家核安全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》和《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要求,对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提交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,并决定重新颁发《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》(国环放废贮存证[第035号]),原《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》作废。
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,主要建设内容为废物库房,用于临时贮存低水平放射性可燃固体废物。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有关要求,制定相关制度,及时处理贮存的废物,并送交处置场处置。各类废物在库内贮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。
在工程建造过程中,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需履行在《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新建放射性废物库工程初步安全分析报告》中的承诺,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程序要求对设计进行管理,加强设计控制和校核,确保设计和现场变更满足核安全要求。工程建造完成后,公司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调试,并在运行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运行许可。
此外,该工程还进行了排烟改造,以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火灾情况,保障取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及放废库将来的运行安全。改造工作完成后,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了现场核实,并认为改造升级工作已完成并基本满足相关要求。
公告原文如下: